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有些房子會附帶無產權的地下室,賣方也會以此為賣點向買方介紹自己的房子,但正因為沒有產權,在房子完成過戶後,賣方往往會有想留下來自用而反悔的情況,那怎麼樣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交易房屋附帶使用權地下室,建議買賣雙方直接在補充協議的其他約定中對該地下室是否隨房子轉移進行明確約定,如在約定中可以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將本房屋附帶的位於XXX的使用權地下室無償轉讓給乙方使用,由甲方在辦理物業交割當天配合辦理地下室使用權轉移手續,如無法交付使用,甲方應按照房屋總價的X%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 (僅供參考,因具體情況具體擬定條款)
買賣不易,且買且賣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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