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pril 2, 2024

在中國歷史上,宋代對官員的處罰是最「人性化」?真的是這樣嗎

在閱讀此文之前,辛苦您點擊一下"關注",既方便您進行討論和分享,又能給您帶來不一樣的參與感,感謝您的支持!

|伯候

編輯|伯候

自古以來學術界對古代官員的處罰都有研究,到現在已經相當成熟了,而且研究方面涉及的範圍也很廣泛。

但是對於從懲罰官員過錯的角度進行研究的還不是很全面。宋代對官員懲罰的製度是規定從人開始的。

但是宋代官員處罰這一方面的具體方向,都是根據官員的身份來規定如何實行的。

中國古代的身份地位十分重要,對於各個品級官員的懲罰有專門的法律和明確規定的生活等級。

一、懲罰制度的特權

在宋代這個等級制度更是明顯當朝官員受到處罰時的待遇是和他在什麼職位等級有密切的聯繫。

相對的監管審查的也不完善會出現許多濫用職權、貪污腐敗等多個問題,這些官員總能從任何方面享有特權。

但同樣的錯誤如果是一般平民受到的處罰往往更為嚴厲。就算有的官員犯了錯誤也享有減免刑罰的特權,這種現象體現了封建等級制度的不公。

宋代的政治體系和法律體係都是由士大夫這個階層的官員來承擔和替身的。

法律上也有明確的體現出士大夫享有免役特權不需要像普通平民一樣繳納賦稅,和地方官員平禮相見,更是享有不受刑訊和體刑的特權。

中國古代的刑罰制度裡宋代的「八議」制度是一項十分重要的體系,「八議」最早在《曹魏律》中正式確立。

隨著後世的繼承和發展在《開皇律》的基礎上成為了現在的唐聿,唐聿裡進一步規定以議、請、減、贖為主輔助官員可以用官職或官品來抵罪的特權優待制度。

宋朝的《宋刑統》更是全面延續了唐律中有關等級特權的規定,並且還在現實的應用中廣泛地擴大了特權優待的內容。

北宋時期,所有官僚貴族在刑法上享有很大的特權。北宋前期,對這些制度有許多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不僅保護了官員世家的權益,也體現了社會的等級差異。

太平興國四年三月宋太宗規定有品級的官員犯罪,只有當犯罪者達到需服勞役的刑罰時才會被罷免官職。

同一年的四月,宋太宗又下令下品官員贖罰的具體規定,只要不是犯罪嚴重是官員可以透過支付一定的贖金,來讓財產代替本人從而減輕或免除刑罰。

四年後唐太宗進一步規定了更具體的官員處罰優待制度,具體體現在:

對於那些流外及隸屬於本司的官員,犯的罪只要沒達到徒罪這個級別,就根據現在所有的裁決案例來執行處罰。

但是所犯的是徒罪以上罪責就應用贖罪法,就可以讓本人透過支付贖金來減輕或免除刑罰。

但如果是屬於任外職務的官員的話,將依照法律上的條文處理,這種情況下的處罰相對更加嚴格

但如果犯有徙罪、克罪等的官員,公罪是可以用贖罪來處理的,私罪只能依法處罰。

宋真宗鹹平六年九月的詔令進一步地明確指出,就算是被奪去官位,但在位期間的官階和勳章仍然是沒有影響的。

這也證明了,儘管官員會因為犯罪而失去現在的職位,但他們獲得的社會地位和榮譽還是會被保留的。

二、制度的改變

隋朝時期的《開皇律》詮釋了中國古代法律裡五刑制的基本框架,這個體系在後來得到了持續的發展,為後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礎。

古代中國相關法律的核心是由笞、杖、徒、流、死,五個罪行構成的。唐律完美地復刻了隋律的內容,就是現在保存最完整的唐代法律文獻,並被後世廣泛流傳和研究的是《唐律疏議》。

自宋朝建立後,面對前五代十國時期法律執行中濫用死刑這個問題,宋朝的製度做了比較完善的調整和改革。

並且為了糾正五代時期濫殺這個問題,並結合了宋朝的實際情況來採取相對完好的措施來改進刑法制度。

宋朝在西元961年制定了折杖法,這個改革對當時的製度十分重要。折杖法的實施,主要在於減輕處罰的嚴酷性。

透過原來的法律做出修改,可以減少體刑的使用,特別是減少濫用死刑這一點。

在《宋史·刑法志》裡對折杖法有具體的記載,他描寫了宋朝是怎麼透過法律改革來實行道化的處罰和法律文明的進步。

折杖法裡面的具體內容包括將原本應該接受杖刑的犯罪減輕為笞刑,或是減少杖刑的次數,這樣可以反映出宋朝對人命的重視。

這樣的改革反映出了宋朝對在實踐前代法律中存在的關鍵問題引發了深刻的反思,也證明了宋朝的統治者正在試圖透過改進法律制度來增強政權的穩定性和人民的滿意度。

宋代的法律制度也確實出現了明顯的等級區分,特別是處理有些犯罪的官員時所接受的不同待遇上突出得尤為明顯。

這樣的階級制度在司法領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宋代的法律對誣告五品以上官員也有特別的規定。

但誣告不成立的話,那麼誣告者將受到的處罰十分嚴重。當然這個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對高級官員的無端攻擊。

這種不平等規則制度,也進而對那些官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也對犯罪官員的審判處理都得到基本的尊重與保護。

在京城任職的高級官員,如果出現犯有死罪,或者犯有杖罪以上的罪行,是可以"先斬後奏",把對方先進行扣押拘留再上報處理。

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控制影響國家安全的重大犯罪的行為,也能及時被控制那些拒絕認罪的官員,「勾追」或「枷訊」這樣的措施是在多次審問無效的情況下才會使用的。

這種方法很像現代司法傳訊證人所使用的手段,也為此設定了身分嚴格的條件,這進一步說明了朝廷對這些官員的人身保護。

宋朝建國初期處理這些犯罪官員採取的是分級審判的製度,會根據犯罪官員所犯罪行的輕重,由不同的機構審理。

商量出一個較輕的罪行,由府衙處理,而一些相對較重的罪行,都是交給禦史台那些官員進行審判。

這種做法進一步體現了宋朝對於官員犯罪處理的初步框架和對法律分級處理的初次嘗試。

宋朝初期對於處理一些近臣罪犯時,很多時候會出現不按流程的直覺由皇帝斷案的情況。

雖說這種做法提高了處理效率但缺乏很多法律程序,很容易造成的判決出現不同意見和缺乏公正性等多個問題

宋仁宗時期,諫官王質提出了改革的建議,並強調了對官員犯罪要嚴格依法審理的重要性,

這代表了宋代這個時期的一些具有法治思維的官員開始努力推動司法改革,希望可以達到法律的公正、公平來嚴格區分罪行的輕重了。

宋朝司法制度從粗放管理可以看出裡面得內容更加的細化了這個轉變的過程更加體現了宋代法治的思想正在逐漸深入,司法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

雖說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進的地方,但宋朝的這些嘗試和改革為後來的法律發展和司法制度改進奠定了一個良好基礎。

我們可以透過研究宋代對官員處罰制度,就能看出宋代法制在歷史上充滿了先進與複雜。

尤其是裡面的"雜議",它裡面的製度不僅體現了對重大案件抽絲剝繭的審理過程,宋代的法治制度不僅給後世留下了珍貴的法制遺產。

也對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發展這個領域的人提供了重大的貢獻。



天啊!邁巴赫車主更多猛料曝出,整個成都被牽連,毀掉兩個家庭!

捉住小販拖行!三名女城管暴力執法,相關部門:要核實狀況!

登高望!近代中國來自香港的法律界泰斗第一人:王寵惠

來黟縣,到古城,共赴一場春日宴

孫小果人生最後1小時,法官宣判後當場嚇哭,網友:又想媽媽了?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劉備一生錯過的3位帥才:能力與才華都不輸諸葛亮,他們是誰

眾所周知, 劉備 是 蜀漢 的開國皇帝,也是三國時期一個充滿傳奇色彩的歷史人物,人生可以說是從微末到輝煌的縮影,也是坎坷與奮鬥的代名詞。 劉備出身於 涿郡 的,雖然聲稱是漢室宗親,實際上卻是一個布衣百姓,他的家境貧寒靠著織席和販鞋為生,然而這樣的出身並沒有阻礙他心中那份對榮耀的渴...